农业是永恒的基础产业。限于我国有限的耕地、森林和草原资源,我国必须立足于发展农业科技,建设科技型农业。专利申请作为衡量产业科技发展水平和技术创新的一个关键指标,已经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和公众的认可。我国农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在专利申请中常常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文将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谈谈在农业相关领域专利申请方面的一些经验和需注意的问题。

科技立项前的注意事项
科技立项前,需依托相关机构对包括专利和非专利在内的文献资源尤其是专利文献进行有效检索,避免重复浪费人力物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绝大多数发明创造成果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且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约70%)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可见专利资源检索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科技工作者尤其是传统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
笔者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例:我国某农作物研究所,花费重金研究出一种作物抗虫基因,并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结果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才发现该基因早已被一篇国外专利文献所公开,因此被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驳回;另有国内某研究所,通过大量实验发现了一种新的化学除草剂,也是在申请专利后的审批程序中才发现某跨国公司早已申请了包括该除草剂在内的一系列通式化合物用作除草剂,因而最终也未能获得专利权。事实上,这些专利文献(即使是外国专利文献)并不难获取,很多专利资源完全是免费的,在网络上可以自由查询,即使是收费服务,所付出的费用相对而言仍然是较为低廉的,通过专利检索,可以避免漫无目的地摸索、重复别人已经做过的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企业还是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项之前,最好能够依托查新部门对相关行业发展趋势(包括非专利和已是专利的现有技术)作一个详细的研究,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节约时间和成本。

发明创造完成后需及时启动专利申请工作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相同,专利申请实行先申请制度,而现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往往在一个研究热点上集中了大量的科研资源和力量,先完成科研成果的个人或组织尽管占据了先机,但若未及时申请专利,他人日后研究出相同的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那么先完成该成果的发明者的市场份额将很可能会被挤到非常小的空间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若科研成果不适于以技术秘密形式长期保密下去,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此外,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科研工作者对发表论文非常重视,很多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将论文寄出,使所申请专利被自己的论文公开从而不具备新颖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在申请专利、确定申请日之后再发表论文,这一点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在农药领域、生物技术领域笔者均多次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未告知专利代理人已经在刊物上将发明创造刊出,结果在先发表的文章破坏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无法挽救的后果。因此,如果试图申请专利,那么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尤其需要对这一点予以注意,必须先申请专利而后发表论文。
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1.充分公开的意义
申请专利有时又被称为“以独占换公开”或“以公开换市场”。“独占”是指法律授予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公开”是指发明人对独占权进行回报而将其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获得有关专利信息。专利申请公开的程度是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重复实施,若申请中隐去了重要的技术特征或参数,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看到专利申请后无法重复实施,那么就未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在后续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是无法得到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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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相关领域充分公开的特殊要求
(1)生物材料的保藏
农业与生物技术密切相关,涉及动植物育种、基因工程等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为数众多,此类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在充分公开方面有着特殊要求,即若生物材料公众无法获得,那么须按规定将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我国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单位有位于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这里的“生物材料”是指任何带有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如基因、质粒、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等。生物材料需要保藏的原因是在这一特殊技术领域,有时由于文字记载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因此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应将涉及的生物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生物材料的保藏可以在申请日前进行,也可以在最迟申请日当天进行,且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因为有时无法确保一次保藏必然存活,因而最好留出一定时间,提前在申请日前进行生物保藏,以免造成损失。
但是,也并非所有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创造均需将所有涉及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那将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事实上很多公知的生物材料,例如大肠杆菌载体或可通过商业渠道或其他途径得到的生物材料等,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渠道即可获得,因而是无需进行生物保藏的。

(2)涉及新的药物产品或治疗用途时对用途实验数据的要求
在农药、兽药、农副产品加工等技术领域经常有涉及化学产品及其用途的专利申请,此类申请对充分公开有特殊要求,即化学药物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均需清楚记载,不仅限于公开具体的药物原料和组成,更重要的是一般还要公开其药理功效方能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专利申请中仅公开具体药物的化学结构、制备方法/来源、鉴定方法等是不够的,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期该药物必然具备所述药理功效,则还必须公开确切的药理实验数据,在实验数据中,需要清楚地记载实验采用的具体物质、实验方法、实验结果,以及实验结果和所述药理功效之间的关系,达到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确信其具备所述用途/功效的程度。
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大量此类由于缺乏实验数据而公开不充分从而导致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例如,某企业从天然植物中提取出一种新化合物,发现其是一种可用于棉花杀虫的低毒低残留的抗虫药物,自行申请了发明专利,在说明书中以大量笔墨详实记载了其提取过程、提取方法等,提及其确认即结构鉴定和杀虫效果的用途时却只言带过,缺乏充足的红外、紫外、氢谱、质谱和活性实验等的实验数据加以证实。该企业在收到指出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找到代理公司,希望帮忙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其缺陷不能通过修改或补充实验数据来克服,最终该专利申请未能得到授权。另有某案,某企业发现一种已知物的新 用途――用作动物饲料中的益生素,说明书中指出该物质加入饲料中后安全性高且能够提高猪肠道内益生菌数量,但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且根据现有技术也不能推导出这一点,在专利代理人的建议下,该企业在说明书中补充了系列实验数据,该申请得以顺利通过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涉及遗传资源时的注意事项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目前我国的遗传资源保护状况不容乐观,许多国外公司或个人以各种名义来到中国攫取遗传资源,而后改头换面重新进入中国甚至申请专利,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利益。例如我国是大豆原产地和起源地,然而目前许多优秀大豆种质基因却被跨国公司所掌控。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在农业领域无论是作物培育还是畜牧兽医领域,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相当多。基于上述规定,与普通的专利申请相比,这类申请还需要披露所使用的遗传资源(例如种质资源、特定基因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直接和间接来源的具体信息,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以便更好地对我国的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利用。当然,并非任何涉及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均需提供该内容,仅仅是“依赖于”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才有上述要求,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涉及遗传资源,但该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在发明创造能否实施中并非关键,例如某些发明创造涉及植物的遗传单位,但仅仅是利用其进行化学物质的提取而并非利用其进行繁殖,那么就无需提供该内容。

农业领域发明创造涉及实用性问题的情况
在农业领域,涉及发明创造实用性问题的主要是畜牧兽医、生物工程等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除非申请人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证实,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或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保护该方法所得到的新微生物。另外,根据笔者的经验,由于筛选微生物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原因是不能重现,而一般在筛选之后,申请人还对是否筛选得到具有特定性状的微生物进行了鉴定,由此可将该方法主题修改为“鉴定是否筛选出微生物的方法”,如此一来,无论筛选结果如何,均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也即发明是可以在产业上重复的,有望克服因不能重现而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
第二,在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领域,对动物体进行的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其中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也不能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外科手术的标准判断相对来说较为严格,凡能给动物带来创伤的方式均被认定为外科手术方法,但通过查阅专利局授权专利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相关决定和判决可知,目前对动物进行注射的手段已经被排除在外科手术方法之外,可以授予专利权。此外,在水产养殖中,对珍珠贝插核育珠等操作,已经被排除在外科手术方法之外,可以授予专利权。另一个不具备实用性的实例是测定动物体极限生理参数的方法,例如为了获得耐寒的畜禽品种,将其置于寒冷环境中从而筛选出新的耐寒品系的方法,这样的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最后一种情况是属于明显无积极效果的实例,例如某发明人声称发现了一种新的农药,但事实上其对环境存在严重污染,或某发明人声称发明了一种动物脱毛剂,应用于畜牧业中可使动物体毛脱落,经核实发现其组成成分主要为具备腐蚀性的硫酸等,对动物体存在严重潜在的危害,这样的发明由于明显无益,也可能会被以不具备实用性为由驳回。

动植物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述的动物品种包括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植物品种则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具备繁殖功能的根茎、叶片、细胞或组织等)。
对于涉及植物品种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等方式加以保护;对于动物品种,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尚不能进行直接保护。但是,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新品种,其基因序列、蛋白质序列、新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等均可以发明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因此申请人可以考虑从这些方面进行合理保护。此外,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因而不受此限制,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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