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动物保护协会电话号码(长治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关乎你我的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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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9月7日印发的《长治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预案》(长政发〔2005〕89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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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全市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编制。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有效、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长治市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市、县两级指挥部组成。

2.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长治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长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技局、市国家保密局、长治机场、长北火车站、市军分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

(1)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3)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4)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防控知识以及技术的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仓储调运、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原长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市科技局: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开发研究。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并协调各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长治机场: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送地面保障及协调工作。

长北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

市军分区:组织驻市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原长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负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员由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原长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长治机场、长北火车站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治安保卫组由

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军分区组成,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畜牧兽医局组成,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5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市区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办)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3.2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

4.1.2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并在1小时内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兽医局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还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等级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级别。各县市区指挥部按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4.2.1.1 I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全国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的疫情。②全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全国有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包含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连片疫情。②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区域内5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②全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3个以上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7)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全市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8)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9)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10)经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区域内5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经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3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经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决定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其中I级、Ⅱ级、Ⅲ级响应建议,分别由市指挥部组织的专家组、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提出。

4.2.3分级响应行动

4.2.3.1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地落实应急措施。向省农业厅、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从市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省农业厅、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3.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响应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

6.1信息及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计生、林业、公安、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3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航空、铁路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会同畜牧兽医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8技术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9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10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县级工作预案的制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7日印发的《长治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预案》(长政发〔2005〕89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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