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部分创业者会涉及特定的行业领域,需要设立特定的公司,因此,除了一般公司的设立程序之外,对于特定公司的设立创业者也应当有所了解。本篇文章,我们就针对部分常见的特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做出说明。
特定公司,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我们为了区别与一般公司而做出的一个概括,是指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行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前置审批方可设立的公司。
一、特定公司的设立条件
就设立条件而言,除了满足一般公司设立的条件之外,在注册资本金数额、企业经营场地、管理人员认字资格、从业人员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
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就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由于每一特殊行业具体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我们无法一一列举,但是创业者务必注意,在设立特定公司之前,应当了解与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确定从事该行业所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以免给创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特定公司的设立程序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特定公司的设立程序概括为两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另行报经批准的
1.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即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外国投资者所拥有。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自然人,也可以是在境外合法成立的法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由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创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又称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创业者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中方投资者不能是自然人,当然个别地方允许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出现,比如上海浦东新区,这就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试点。第二,通常情况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者这并不是绝对的限制,例如外商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虽然转让后外资比例地狱25%,但该企业仍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是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待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由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创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又称为契约式合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两者主要有以下差异:
其一,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根据合资各方投资比例决定。
其二,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折算各自的投资比例。
其三,投资收回方式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中之后,合资各方可以从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
其四,企业管理模式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联合管理机构,由联合机构的组成人员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董事会进行内部管理。
对于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其设立必须报警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只有获得了商务部门办法的批准证书后才能进行工商登记。
2.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设立需要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
4.在特殊场所设立公司
如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需要向所在地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部门申请前置审批。
如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立企业,应当向相应的当地政府(即与文物保护单位同级别的当地政府)申请前置审批。
(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属于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我们现将我国目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部分行业简单列举,以供创业者参考。
农林牧副渔:如农药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采伐林木、木材经营,水产养殖、捕捞,粮食收购,开办动物饲养场,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
交通、运输:如港口经营,国际海运,出租汽车经营等。
公共安全:公章刻制,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等。
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中介服务:如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中介服务,出入境中介服务,会计代理记账等。
贸易:如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食盐批发,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等。
其他:如烟草业,拍卖企业,旅馆业等。
(三)设立后置许可项目
即在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后需要办理后续的行政许可,例如新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并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创业者了解特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重要意义,首先,特定公司的设立较一般公司而言更为复杂,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委托专业的公司注册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或许能更好的节省成本。其次,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手续,即便取得了营业执照,一旦被工商部门或者相应的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因此,创业者应当慎重选择行业领域,更要慎重对待设立特定公司的设立,时刻保持风险警惕性,才能使自己的创业步伐稳健向前迈进。
我是公众普法志愿律师杨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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