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王某租用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某村村民家耕地83亩。2019年3月起,王某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在租用的耕地里开采泥炭土。同年7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森为其晾晒、看管非法开采的泥炭土,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来路不正”仍帮王某销售。至2020年3月,王某共销售泥炭土301车、金额2,399,785元,其中,李某森销售泥炭土12车、金额95,000元。尚未销售的3618.6立方米泥炭土被查获。经评估,回填资产价值为86,846.40元。
2021年,王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某村,租用土地非法开采泥炭土。马某坤、王某共同预谋,四被告人分工配合,于当年2月20日至3月8日,采挖黑土78,890.28平方米,获得泥炭土34,464立方米、价值718,920元。经评估,回填及道路修复资产价值为1,898,140.80元。黑龙江省尚志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泥炭土,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万元;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并罚;追缴王某、许某刚违法所得;王某等4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常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1,898,140.80元,王某赔偿尚志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86,846.40元。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保护好黑土地事关粮食安全。王某等人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且容易诱发同类犯罪、加剧弃耕现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震慑盗采黑土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黑土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孙某龙、胡某录盗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龙、胡某录商议盗伐林木牟利,其中孙某龙负责驾驶抓机(铲车改装)携带油锯伐树,胡某录负责驾驶货车将盗伐林木拉至他处藏匿。2020年1月14日、3月10日,二人在集贤县永安乡安邦河罗沟桥北侧河堤处、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双丰村北侧、集贤县国庆村北侧高速公路旁等地共同实施盗伐林木4起,盗伐林木(杨树)35株,18.5615立方米,二人共同盗伐林木总价值8354元;另外,孙某龙单独实施盗伐林木(杨树)5株,2.0677立方米,价值9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龙、胡某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孙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胡某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黑龙江省森林面积广阔,是重点国有林区和天然林主要分布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盗伐、滥伐林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孙某龙、胡某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该类犯罪并判处罚金,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为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保障,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坚决意志。
三、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及姜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烃类物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被告人姜某1随意倾倒危险废物。2018年至2019年间,姜某1先后两次纠集该公司工人向公司西侧大坑内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2020年以来,因大坑被填埋无法继续倾倒,姜某1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生态局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于某海让其帮忙处理,于某海遂联系城管局工作人员冯某,冯某指使下属肖某厚、周某春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放任、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参与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姜某等六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予支持,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近年来,化工企业迅速发展,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断增多。一些经营公司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将危险废物直接偷排入江河、地下,严重损害环境安全,影响人民安居。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的审理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真贯彻落实,也是我省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有力审判实践,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四、张某诉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对某采石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某采石公司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生产中噪声过大,放炮扰民,与该公司所在地村民发生纠纷并给予赔偿。环保局于2018年6月10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于2018年7月4日作出阿环罚〔2018〕第(3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罚款16万元。另查,某采石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姬某,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均为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采石公司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进行监察前擅自开工的事实。张某在环保局对其询问时承认其为某采石公司的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但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否认且未举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环保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采石场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建筑石料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要妥善处理粉尘、噪声、污水、固废等污染问题,否则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产生危害,导致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因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法定义务,对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某采石公司存在擅自开工生产并与实际经营地居民达成和解并予以赔偿的事实,证明该公司的生产加工项目已经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后果。阿城区环保局认定其开工前未履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实际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张某罚款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处罚行为能够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支持环保主管部门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责任主体践行环保社会责任具有积极作用。
五、林某诉密山市林草局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密山市林草局接到青梅山林场移送的关于个人私自挖建林蛙孵化池侵占林地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林某在青梅山林场承包了南沟林地,2017年其未经批准擅自挖建林蛙孵化池,改变林地用途共计2556平方米。2021年6月10日,密山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黑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密林罚决字[202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63,900元罚款(每平方米25元);林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青梅山林场南沟被林蛙孵化池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由青梅山林场监管。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山市林草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鉴定调查报告,林某对此无异议,可以证实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林某未经批准私自在林地挖建养蛙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密山市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林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利,履行了法定程序。林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对抗灾害的重要自然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黑龙江省是林业资源大省,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对于加快推进美丽龙江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推行森林草原休养生息制度,而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挖林蛙池进行养殖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破坏。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对人处以罚款并要求对林地限期恢复原状,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森林资源持续有效利用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引导公众树立环保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均具有重要意义。
六、许某诉穆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穆棱市某煤矿系2002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许某。2011年经工商登记投资人变更为高某,2016年再次变更为许某。自2003年9月,穆棱市某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圈占土地并在其上建设建筑物,经测量共占地14,772平方米,包括一般农田和其他土地。2018年,穆棱市自然资源局查明上述违法事实后,对穆棱市某煤矿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万元。向许某送达后,许某认为穆棱市某煤矿当前实际投资人是高某,其不接收处罚决定,且处罚时效已过,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棱市某煤矿经营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属非法占用土地。穆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告知拟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追诉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虽发生在2003年,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一直存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故处罚决定未超过追诉时效。关于行政处罚对象的问题,本案处罚作出的对象是穆棱市某煤矿,因其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行政机关向许某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黑土地更是珍贵的土壤资源,保护好、利用好耕地,特别是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利用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农田及其他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并被依法处罚的案例。一般情况下,违法实施占用土地的行为通常时间较短,但因占用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状态却持续存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穆棱市某煤矿在2003年开始占用土地,违法建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至2018年查处之日,其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因此,穆棱市自然资源局对其查处并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本案执法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有权作出处罚。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王某花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作为历史旅游小镇,于2021年承接了第四届黑龙江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艺术小镇、林海雪原》海林、横道河子板块的部分内容。自2021年4月起,海林市某镇政府、海林市某运输局对横道河子镇内两条道路对外发包进行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各种车辆、机器工作产生的声音使道路旁王某花养殖的狐狸、貉子受到惊吓,出现多个狐狸、貉子死亡、流产、吞噬幼崽和幼崽死亡等情况。王某花找到道路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要求停止施工。但因旅发大会召开在即,一但停止道路施工会对整个大会横道河子镇部分筹备工作造成巨大影响,故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与王某花商议先进行施工,待施工结束后解决纠纷。两条道路施工完毕后,王某花向施工方提出3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数额,某路桥公司只同意赔偿7000元。因双方分歧过大,王某花于2022年6月将道路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单某双、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公司分公司、海林市某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多名被告共同赔偿其狐狸、狐狸幼崽、貉子幼崽的损失共计332,440元。
法院在经过三次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某市政公司赔偿王某花因道路施工产生的狐貉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元,于2022年8月8日当庭给付完毕;2.某路桥公司赔偿王某花因道路施工产生的狐貉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元,于2022年8月8日当庭给付完毕。王某花承诺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本案一次性调解终结,不得再次因此道路施工事宜向二被告或其他案外人主张赔偿权利。上述35,000元赔偿款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当庭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二者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如何融入地区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依法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扎实推进能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是对地区文化魅力、旅游活力的一次多维度集中展示。案涉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因工期紧张无法停止施工属情不得已,王某花家狐狸、貉子存在损失求助无果万般无奈,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横道河子旅游小镇的整体形象。人民法院通过及时释法明理,劝导双方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引导王某花合理合法地确定诉求,最终将僵持一年之久的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环境污染类侵权案件、该类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进行维权等内容具有示范意义。
八、唐某臣诉董某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臣与董某全均系牡丹江市兴隆镇迎门山村村民。唐某臣家庭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迎门山村9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唐某臣与董某全签订换地协议,约定唐某臣用9亩土地中的3亩土地与董某全耕种的土地交换,签订协议当日双方履行完毕。但董某全交给唐某臣的土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经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证实,董某全交给唐某臣土地的权属为国有林地。唐某臣以董某全交给其的土地已经于2018年被国家收回种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董某全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并要求董某全返还用于交换的3亩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全用来与唐某臣交换的土地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持有林权证的国有林地,董某全不享有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换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遂判决唐某臣与董某全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董某全返还唐某臣3亩土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净化大气、保持水土、对抗自然灾害、消除噪音的重要自然工具,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与作用。案涉土地已经于2018年被国家收回种树,系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持有林权证的国有林地,在该区域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等重要生态作用。本案由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在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全市首家“环境资源暨旅游巡回法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实现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巨大决心,同时对提高公众环境公益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朱某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日起,在被告人李某授意下,被告人朱某江连续七日,在李某和王某龙合伙经营(没有合法手续)的位于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蟹池内,以禁用捕鱼工具“地笼”非法捕鱼4000余斤并售卖。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朱某江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朱某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决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朱某江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朱某江于2022年7月放流鱼苗15万尾,品种不限,体长不小于5厘米。放流鱼苗需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在挠力河流域一次性投放,由饶河县渔政执法部门监督实施。
典型意义
案涉蟹池位于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现有植物1047种、动物539种,保持着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性与野生生物种类的多样性、丰富性,在全球同一生物带中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是三江平原原始湿地景观的一个“缩影”。李某、朱某江的行为对挠力河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判令李某、朱某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挠力河流域一次性放流15万尾体长不小于5厘米鱼苗,且放流鱼苗需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由饶河县渔政执法部门监督实施。2022年7月,15万尾鱼苗被纳入饶河县人民政府组织的“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仪式”内进行统一放流,案件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福等十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福等十三人在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克百威”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等22种鸟类,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李某福等十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李某福等十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福等十三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农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自然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福等人在非法狩猎过程中,采用在扎龙保护区内及周边采用投放农药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的种群及所在地的生态功能,使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的影响,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刘某军等四人自首到案,李某福等九人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李某福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00,960元;责令李某福等十三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扎龙湿地作为亚洲第一湿地,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和丹顶鹤繁殖地,是我国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加强扎龙湿地鸟类资源保护,对维护好扎龙保护区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李某福等十三人的行为给扎龙保护区鸟类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是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办公厅、自然资源局、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扎龙乡政府、省市级媒体及当地居民代表等170余名相关人员旁听并当庭宣判,并在省市级媒体报道,积极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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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鹤城发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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