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麦尔继任哈里发后以第二位正统哈里发欧麦尔本罕塔卜的政策为榜样,对倭马亚王朝的政治、宗教、税制、农业等政策进行了广泛的改革。欧麦尔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与麦瓦利达成妥协,来维持阿拉伯人的团结和阿拉伯帝国的统一。主要难题是阪依伊斯兰教的顺民增多,还有阿拉伯地主人数的增长。欧麦尔的改革尽力照顾到各个阶层的利益,以达到稳定民心、巩固统治的目的。
穆圣生前就建立了财政院,专门管理国家的收入和开支,当时的收入是货币与实物并存的。财政院负责征收各种税款,收缴天课及战利品,它由许多下级部门构成,这些下级单位职责明确,专门收藏布匹、粮食和武器。财政的主要开支用于士兵、法官、埃米尔的薪俸,购买武器军备,以及开挖渠道等公共事业;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税、人丁税、什一税、天课及战利品等。
土地税
伊斯兰政权向土地拥有者征税,欧麦尔时期,土地税的准则是种植一费旦土地的小麦交迪尔罕,或用相当该值的谷物、农畜产品替代。该税每年征收一次。穆圣在海巴尔地区的执行情况是,不论收成如何,其中一半为土地税。
正统哈里发时期,税收并不沉重,只是有些税务官利用职权谋私,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欧麦尔哈里发定下一条规矩,各地方总督和税务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交出他们任职期间聚敛的一半财物,并向他们指明,若靠薪金,他们不可能有这么多财富。但是,许多地方首领和税务官将他们搜刮到的财物转移到了亲戚或朋友家里。
到了倭马亚王朝,税收制度有了更为详细的法则。阿卜杜勒马利克对被免职的税务官实行调查政策,甚至用刑刑逼供,对非法所得充公没收。
“征收土地税通常由三种方法:计算法、分配法、承包法。计算法——根据土地面积、收入多少决定,交钱交物或钱物并交都可;分配法——定量税收,如或的收成,这种方法对双方都有利,但政府方面比较麻烦;承包法——由一地方首领负责承包一地一乡一地区的土地税,这种方法能保证国家利益,但有培养腐败之嫌,被圣门弟子团所唾弃,因为通过该法,承包者可大肆牟利、搜刮百姓,该法原流行于拜占庭帝国,随着伊斯兰征服运动的发展,阿拉伯人和罗马人的接触、交流越来越多,受影响日渐逐渐接受了该法,并加以发展。
”欧麦尔二世的改革诏令规定:阿拉伯穆斯林缴纳土地什一税,拥有高额土地税土地的阿拉伯穆斯林仍需缴纳高额土地税;禁止转移高额土地税的所有权,尤其是麦瓦利和非穆斯林异教徒将,不得将土地借记在穆斯林的名下来逃避高额土地税,禁止将高额土地税转移成为什一土地税。
人丁税
“人丁税是一次全数缴纳的,而且是下级地位的标志。”先知时代规定人丁税按人头纳税,半信伊斯兰教则可以兔除。《古兰经》说:“你们当向那些不信真主和末日,不戒真主和先知所戒,不信伊斯兰教的人们战斗,除非他们交纳人丁税。”人丁税和土地税的区别是,土地税根据土地纳税,即使皈依伊斯兰教都不能免除;
人丁税则不然,它只适用于非穆斯林。阿拉伯人征收人丁税是受波斯人影响的结果,该税并非伊斯兰教所创,罗马人早就实施过。公元世纪,他们在小亚细亚的地中海沿岸向当地居民征收人丁税,当地居民以此获取罗马人的保护。
波斯人也像罗马人那样征收人丁税,但他们征收的对象是自己的臣民百姓。先知和阿布伯克尔时期,人丁税不重,视情况由纳税人量力而行。欧麦尔时期,人丁税的标准根据人的富裕程度决定,大致有如下一些规定:“富人每年每人迪尔罕;中等家庭者每人每年迪尔罕;穷人每年每人迪尔罕;丧失劳动能力者、盲人、瘫患者、痴呆者或其他残疾患者免征人丁税,但有钱人不能免。”
在埃及,总督阿慕尔规定每壮丁每年交第纳尔,妇女、小孩、老人免税。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穆斯林缴纳天课,两者是对等的。伊斯兰教向非穆斯林征收人丁税,同时也给予他们保护;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以此免去兵役义务,得到了信仰自由和人身财产安全。人丁税来自于三类人:“农民用他的产品来支付;工匠从自己的收入中产出;商人则用他的钱来支付。和这三类相关的伊斯兰教教规都是同样的一条。”针对哈查只法令的内容,欧麦尔规定麦瓦利免交人头税。
什一税
什一税是天课的一种主要是针对穆斯林而言,穆斯林耕种土地者须缴的收成。在耕地方面对十一税,欧麦尔试图严格地将这一术语限制为,部分耕地所有者可以获利的土地税,一方面有别于人头税另一方面也不同于施舍金税。
这背后,对穆斯林征收土地什一税的合法性存在复杂冲突(仅局限于犹太人和基督徒),什一税这个术语的还用于很多其他的税种,包括施舍金税“萨德卡”(且商税居多。尽管人们试图区分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但是后来的传统时常会把它们再次混淆,后来什一税替代了欧麦尔所谓的施舍金税,欧麦尔二世提出禁止对葡萄酒征收什一税;关于什一税,我们认为应该取消耕地所有者以外的什一税,因为耕地所有者通过这种方式来缴税。
该税也适用于进港的商船和过境的商队,税金为的进港或者过境商货,类似现在的关税,由四大正统哈里发之一的欧麦尔开创。海洋的用途和干旱的陆地一样。真主说过:“是真主为你们征服了海洋,根据真主的指令船只即可扬帆远航,你可能会找到他的恩赐。”所以,但凡愿意的人都可以在那里进行贸易;欧麦尔二世在他的作品中一再强调禁止征收通行税和市场税,并废除过桥通行费。
天课和战利品
天课属于宗教义务,由穆斯林群众视个人的经济状况自愿交纳,钱多的多出钱,钱少的少出钱,没钱的可用感赞真主代替。
收来的钱款主要用于救济穷人和宗教事业的发展,施舍金就属于天课的一种。关于施舍金,神圣而崇高的真主确定的施舍金,他确定了谁有资格进行施舍,以及接受施舍的对象。
因此神圣而崇高的真主规定:“施舍金专门用给匮乏和贫穷的人,用于那些辛苦筹集施舍金和那些心灵纯洁的人,用于那些战俘和债务人,用于追求真主之道和旅人们,要按照真主的仪式,真主是全知全能的。”
主的使者也会确定施舍金应缴款额依据:财产,耕作,牛羊,金和银。所以按照真主的使者所定义和判定的来使用施舍金,没有不公正或过多对反对针对那些施舍他们的人,分发的时候也不可偏袒自家亲戚,也不能专门用给有资格使用施舍金的人。
把让施舍金分发到那些支持赞成穆斯林的人的手中,并分发给那些负责分发施舍金的人的手中,正如真主所叮嘱他们的那样。伊玛目负责征收(提供)施舍金,这是他们本已有之的责任,他为自己所受的指责辩白,来反对他们之前的伊玛目,这屡次与施舍金相关。
施舍金税,严格而公正的面向所有的穆斯林对他们的物业、牛和货币资本进行征税,并禁止不当勒索。该税具有强制性和财政性特点,并且明确指出缴纳的税应该存入省级财政部门,比照正式的收益,显然是在反对那些坚持税收自愿性质的人的观点。”
另一方面,按照古兰经受权的八类受助者,依据他们的需求,小心地限制所得收入给他们的分配。这些类别的精确定义是留给地方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也警告他们不得“偏袒亲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的弊端等。可以肯定的是,欧麦尔在这儿影射了从收入向倭马亚王朝的王子和其他名人们分配资助金的实践。
“五分之一税”(它是根据真主的《古兰经》斐物,即战利品永久管业)这一章节而来的,所以这两者没有什么不同。欧麦尔哈达卜就这个问题曾给出一个决策,一个令穆斯林满意的决策;他发放给人们养老金和粮食,并定期发放给他们;
他认为应该留一份,给孤儿,赤贫者和旅人。所以他认为“五分之一税”应该包含在永久管业里面,它应该被应用到真主命名和认定的用途上。因为真主说过:“凡真主给从定居点而来的人的使徒的斐物它属于真主和使徒,以及较近的亲属,孤儿,赤贫者和旅人。”
所以真主确定的的分配也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认为他们应该放在一起像斐物一样使用,来为穆斯林造福,它不应该被盗用作私人财产来损害穆斯林,也不能变成在富人之间流通的商品。“欧麦尔二世支持在进行暴力领土扩张的过程中是将纳入到斐物中,充当瓦克夫,为广大全体穆斯林所用,反对将其留给国家当作伊玛目的的一部分,由伊玛目按照他认为的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分配。”
参考文献:
1.埃及穆罕默德胡泽里:《穆罕默德传》,秦德茂、田希宝转译自买买提赛来 维文稿,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埃及穆斯塔法发本穆罕默德艾玛热:《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穆萨宝文 安哈吉、买买提赛来哈吉译,台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美伯纳德路易斯:《阿拉伯人的历史》,蔡百铨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8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