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2年7月6日,大理州农业农村局和祥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经营部前所连锁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9种兽药,经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无结果或结果不符,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为假、劣兽药。当事人在进购兽药时未全面认真查验供货厂家和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资质,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国家兽药电子追溯系统且无相关制度,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之要求。经查明,当事人涉案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为12194.00元,违法所得为4322.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张某某存留和经营涉案9种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五十六项第二点第二项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然属于再次违法,但在本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其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本机关依法没收查封扣押的9种涉案假劣兽药,作出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假劣兽药违法所得4322.60元,并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438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兽药是重要的畜牧业投入品,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业稳定安全发展。假、劣兽药不但药效降低起不到预防治疗的效果,而且经营、使用假劣兽药的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风险,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规范、净化兽药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震慑、指引作用,对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具有显著意义。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购买兽药要到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兽药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举报和索赔。广大农资经营者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心存侥幸,取得兽药经营许可且注意严格把好进货关,合法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图文提供 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 陈治学
图文审核 张敏来
图文总审 胡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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